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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运行安全风险管控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发布时间:2023-03-02

       3月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文件指出,随着电力系统规模持续扩大,电网结构更趋复杂,安全稳定运行难度日益增高,安全保供压力不断增大。开展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是全面梳理系统运行特性及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是科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

       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方面,应分析预测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区域(省级)电力系统供需情况、电源出力情况(含电煤供应及火电出力情况、来水情况及水电出力预测以及其他情况)、外购电能力预测及清洁能源消纳预测,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方面,应分析系统稳定问题、直流系统运行安全及交直流耦合问题、网架结构性问题、短路电流超标问题等风险,研判电力系统频率、电压、功角及新形态系统稳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 强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1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完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

(一)充分认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电力系统规模持续扩大,电网结构更趋复杂,安全稳定运行难度日益增高,安全保供压力不断增大。开展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是全面梳理系统运行特性及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是科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有关电力企业要深刻认识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质效,全面掌握、有效控制并逐步化解电力系统主要安全风险。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指导有关电力企业开展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各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区域(省级)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电网企业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科学研判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运行特性,做好运行方式分析。有关电力企业要按照要求,配合电网企业开展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

(三)坚持系统思维完善顶层设计。发挥运行方式分析牵头抓总作用,强化对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的支撑能力。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全年任务计划,通过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以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2次专项安全风险分析,推进系统性风险常态化管控。以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为总揽,全面研判全年电力系统运行主要风险,提出年度系统运行安排及风险管控措施;以专项安全风险分析为重点,排查负荷高峰期系统安全风险,更新当季安全风险管控及重点任务开展情况,提出度夏(冬)期间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议。


二、明确内容深度

(四)总结上一年度系统运行情况。年度运行方式应总结分析上一年度新设备投产及系统规模、年末电网地理接线图、电力供需情况及生产运行指标、系统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情况、各区域电力系统结构变化及运行特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系统主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调管范围内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情况及风险管控措施、上一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做好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年度运行方式应研究分析本年度新设备投产计划、本年度末期系统规模、跨区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综合停电计划、特高压互联及跨区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各区域(省级)电力系统结构变化及运行特点、系统无功平衡和电压调整、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情况、本年度系统运行重点工作等。

(六)加强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应结合系统运行特性、季节性特点,至少从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关键设备安全风险、重大灾害风险4方面,做好全国各区域、各省级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析排查。

电力电量平衡预测方面,应分析预测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区域(省级)电力系统供需情况、电源出力情况(含电煤供应及火电出力情况、来水情况及水电出力预测以及其他情况)、外购电能力预测及清洁能源消纳预测,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风险方面,应分析系统稳定问题、直流系统运行安全及交直流耦合问题、网架结构性问题、短路电流超标问题等风险,研判电力系统频率、电压、功角及新形态系统稳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关键设备安全风险方面,应结合前期发生的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排查梳理同类风险,并重点分析重要输电通道、交叉跨越点、枢纽变电站、二次系统(含电力监控系统、重要站点主保护、关键区域安控系统等)安全风险。

重大灾害风险方面,应梳理洪涝、雷击、山火、台风、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风险的典型区域,对各类灾害可能性及危害性进行预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七)组织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及总结。专项安全风险分析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要求,滚动开展安全风险分析。专项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是对本年度迎峰度夏(冬)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总体特点、迎峰度夏(冬)工作开展情况、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及建议等。其中,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单独报送,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总结可在次年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中设立专章。电网企业应根据电力生产运行形势、地域特点和工作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补充相关分析内容,确保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信息报送

(八)明确信息报送关系。电网企业应及时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及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各区域电网企业向各区域能源监管局报送本单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同时报南方能源监管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同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

省级电网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报送本省级电网企业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及安全风险分析情况。

(九)提升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电网企业应当按时报送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报告、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及总结,报告及总结应由电网企业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年度运行方式分析报告、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报告、迎峰度冬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提交时限分别为每年2月28日、5月31日和11月30日。迎峰度夏安全风险分析总结提交时限为每年9月10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加强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应跟踪督促辖区内有关电网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对于工作不配合、未按要求报送和未采取管控措施的单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在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上通报。

(十一)强化风险管控闭环管理。电网企业要在年度运行方式分析中梳理上一年度运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典型经验及实施效果,不断优化提升分析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区域能源监管局要统筹区域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及安全风险分析整体情况,整理形成区域电力系统风险管控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