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煤炭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3-04-10
◎ 本报记者 刘晓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建立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建立煤矿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责任。
通知要求,煤矿出现井下甲烷浓度异常,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矿井涌水量异常,矿井一氧化碳浓度异常, 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等情况,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的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通知强调,煤矿出现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等任何情形,都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如遇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
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利。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汇报。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煤矿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煤矿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报告和撤人情形。煤矿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因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